居住权:完美解决因赠与、遗赠扶养导致的产权转移带来的居住之忧

南京婚姻继承律师张明明提示:房产税已经开始试行,未来遗产税更是大势所趋,如何规避遗产税是许多老年人考虑的问题,生前赠与子女是个规避遗产税的好方式,可是也有赠与后儿子不赡养、自己失去住所的隐忧。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可以解决这一后顾之忧。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撤销赠与收回房屋的条件,约定父母仍然居住权,并且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居住权,如此既可以防止未来儿女不赡养自己,又可以防止儿女将自己赶出房屋,甚至可以避免房子因为子女欠债而被债权人收走。我们老年人在考虑百年身后大事时,可以利用这一制度。

王某与王某一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其母王某一、其父王某二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王某二名下诉争房产赠与王某,合同附加义务为王某保障父母在受赠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如果以后此房产出售或者拆迁,保证为父母提供不低于上述居住条件的良好住房。合同经过公证已生效。现王某二已去世,王某起诉其母王某一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办理受赠房屋过户,庭审中王某一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但要求王某保证其永久居住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与其父母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王某一应依约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赠与合同》中将王某一在涉案房屋中永久居住作为附加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附加义务包括了居住权合同应具备的相应内容,《房产赠与合同》中关于赠与人永久居住的承诺可以通过居住权登记来实现。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一在诉争房屋中享有居住权,王某应协助王某一办理居住权登记。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房屋居住权的典型案例。房屋赠与在父母子女之间较为常见,但作为赠房一方的父母难免有赠与房屋后无房可住的担忧。即使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父母享有“永久居住权”“保障赠与人居住”等条款,也难以对子女一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因为该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一旦子女将房屋再次出售,父母一方的居住权将无法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定了居住权制度,自此居住权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且无期限限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拓展了房屋的社会保障属性,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有效解决了以长期居住作为赡养、抚养方式的法律保障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本案中,判决受赠与人办理受赠房屋过户的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住房养老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选自天津高院2021年11月7日公布的民法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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