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和实务面临的难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规定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这并不难理解,因共同生活所借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未用于共同生活,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分为两个层面,对外部的债权人来说,夫妻一方借款,一般情况下均按共同债务处理,并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只有在少数债权人和借款人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AA制的情况下,才不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对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一方对外举债,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则借款人需要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共同生活,否则按个人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处理外部债权人和负债夫妻的债务性质时,实际上没有严格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扩大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共同债务的范围。这样一来,很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借款,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却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共同债务。正如本案,王文汉前妻所借大量赌债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王文汉连带偿还,是有失公平的。我们建议在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性质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共同债务,而应该进行个案分析,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严格审查借款的原因、用途,综合案件整体情况作出裁判。如果法官机械适用法条,不考虑个案差异,则很可能作出看似合法实则缺乏说服力的判决。
王文汉与前妻郑明明是武汉新洲人,两人都在当地一家医院工作。王文汉是医生,郑明明是药剂师,1986年两人结婚。婚后没多久,就有了儿子。在当地,两人的收入算是很不错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但是,没多久,问题就显现了。1991年的除夕,全家围坐在一起吃团年饭,吃完饭,弟弟将王文汉悄悄拉到一边,问他是不是出了什么事、手头是不是很紧?王文汉表示并没有,在追问下得知,原来妻子郑明明悄悄找他的弟弟借了5000元现金,一直都没有归还。“90年代初的500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我回去气不过,甩了她两个耳光,但还是帮她还了这笔赌债,她也消停了不少。”
现在回想起当年的事,王文汉唏嘘不已,“其实当时就有端倪,我真是太傻了,没放在心上。”
前妻曾“赌”进女子监狱
2004年,王文汉离开医院,自己开办了一家诊所,由于诊所收入不错,前妻郑明明辞职回家,过起了全职太太的生活。“有一说一,当时我每天都泡在诊所里,早出晚归,她在家照顾我和儿子的饮食起居,还是很不容易的。”就这样安稳地过了8年,王文汉每年的年收入可达50万元,家里按揭买了房,也买了车,还买了一辆价值68万元的挖掘机租给别人,家庭的经济环境在当地还是相当不错的。
2012年9月的一天,王文汉接到通知,妻子因赌博被关进了东西湖区一女子监狱。“毕竟这么多年的感情,我想年纪越来越大,她应该会收敛起来。”王文汉再次为其还了赌债。
可是,仅仅一年后,卷土重赌的郑明明让王文汉跌入了深渊,这一次,他倾家荡产也还不起欠下的巨债了。“这样提心吊胆,为赌徒还债的日子,我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但在离婚前,本分的他,还是决定为妻子还清债务。他将家里所有的积蓄拿出来,然后找亲戚朋友东拼西凑了58万,但没想到欠的钱远不止60万,家里的车子被债主开走,挖掘机也被债主开走。
离婚后3天,王文汉关掉诊所,独自一人来到湖南长沙打拼。“我当时想的是,我已净身出户,拿所有资产替你还债了,而且婚也离了,应该可以开始新生活了。”但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800万赌债何时能还完
来到湖南长沙后,经定居当地的同学介绍,王文汉来到一家诊所干起了老本行。因为敬业、本分、又老实,身边不少人给他介绍对象。次年他认识了现在的太太唐艺(化名),两人携手过日子,令王文汉重新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
可惜好景不长,婚后不久,追债人陆续找到了他,追着他不放。法院审理认为,前妻的债务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所以他也有连带责任。光是到法院起诉的债务就有6笔,高达200万;而还没有去法院起诉的高利贷、邻居以及家人的债务加起来则接近600万。“我已经54岁了,就是不眠不休干到死,也还不了这么多钱,更何况,这都是前妻的赌债,是她背着我借的,也没有用于婚姻共同生活,凭什么要我还呢?”如今的王文汉,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全部用于还亲朋的债,“他们是无辜的。”而他更觉得对不起的是现任妻子,“她跟着我一天福没享,还和我一起背上了这么重的债务,我真的有愧于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