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 一种是共同所有制;一种是分别财产制,即通常所说的AA制;还有一种介于前两种情况之间,即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夫妻财产为各自所有,或者明确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否则夫妻财产均为共同所有制。但是共同所有不等于夫妻二人的财产没有界限,法律仍然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的,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具体财产形式,我们将在下文具体分析种形式财产归属的具体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