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离婚案件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公司”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私人侦探很多当事人怀疑对方存在外遇,有的甚至确信“小三”存在,但是苦于法律知识有限,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很多当事人咨询南京离婚律师:是否需要请“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取证?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其精神损失,通常在处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也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所以,离婚时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和多分共同财产是有很大帮助的,是有必要的。

不过调查取证是非常专业的事情,如果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或者调查到的证据不能实现证明目的,这样的调查工作就是徒劳无益的。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让自己抱着愤怒的心情去调查对方出轨的证据,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律师虽然懂得法律,却不一定能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也未必愿意冒着风险去调查取证。这样,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生活经验甚至是侦查能力的“私人侦探”、“调查公司”就应运而生了。

虽然这些调查公司的合法性争议较大,但是有需求就有市场,其大量存在也有现实合理性。通常,这类调查公司会采取跟踪、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获取特定目标的行踪、与婚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或持续同居的证据。其取证方式是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需要大量时间、精力的,也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正因为此,此类委托取证的费用也往往价格不菲。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争议不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数额不大,委托调查取证意义不大。有些当事人抱着“出气”、“搞臭对方”的目的委托调查取证,实在没有必要,毕竟离婚之后的生活才是关键。

反之,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较大,为了早日判决离婚,并且多分得共同财产,委托有经验、有能力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取证很有必要,也无可厚非。只要调查的手段、方法合法,获得的证据就是合法的,法院也不会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