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无非两种结果——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我们虽然都知道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又不能调 和,就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感情毕竟不是镜子,是否破裂法官很难从客观上作出判断,不免令人产生疑问——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呢?

对此,法律分别从应当判决离婚和可以判决离婚两个不同层面,分别规定不同的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证实夫妻之间存在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又不能调和时,法院原则上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否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至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言外之意是也可以不判决离婚,这是因为 此类情形较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轻微,需要综合考虑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是否存在过错等诸多因素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更大。

本文就说说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应当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上述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的做出了明确,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做进一步的分析。

需 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态度迥异导致离婚纠纷,难以调和,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列举性规定了若干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里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