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答:
应当区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别处理。
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共同购置房产、汽车等财产、共同抚养子女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因一方个人消费,经营等原因所欠下的债务由其自行偿还。
admin 2016年11月27日
南京离婚律师答:
应当区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别处理。
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共同购置房产、汽车等财产、共同抚养子女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因一方个人消费,经营等原因所欠下的债务由其自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