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为结婚或者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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