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admin 2016年11月26日 南京离婚律师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为结婚或者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上一篇: 50年前的私生子该不该赡养“不负责任”的父亲 下一篇: 01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不知情为由撤销交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