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的私生子该不该赡养“不负责任”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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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百善孝为先,说的是孝顺是我们的基本道德义务。那么,这句话是铁的规则,还是可以打折或者说有例外?这两天,因为一个年轻时不负责任的男人,几个家庭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上了法庭。50年前,自贡市富顺县一名30多岁、有家室的男子曾某,与另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一双儿女,欠下两份“情债”。不得不说,那个年代的婚外情真是需要非一般的勇气%e7%ac%91%e9%86%92如今,岁月是把杀猪刀,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曾经风流倜傥的曾某已经87岁了,他已无力养活自己。遗憾的是,他的一个婚生子和两个非婚生子女却拒绝赡养这个“不像”父亲的父亲。

曾某只好将三个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每月分别给付生活费200元。三个子女困惑了,婚生子认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都是曾某亲生的,应该由三人共同赡养老人。两个非婚生子女不干了%e4%b8%8d%e5%85%ac%e5%b9%b3觉得自己虽然是曾某亲生的,但他不是一个好丈夫,也不是一个好父亲。从小到大他几乎没有联系,也没有抚养照顾过他们,更别说感情。他们的关系除了血缘似乎就没有其他了。所以,曾某现在跑不动了才想起自己的子女,而他们仍然敌视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不愿为他颐养天年。

到底谁说的有理呢?看看法律怎么说%e6%b3%95%e5%be%8b。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看明白了吧,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并且没有例外。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收养子女,或者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有人可能要说,本案中的曾某从来没有抚养过非婚生子女,要求他们赡养曾某是不是不公平?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应当赡养父母,这都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大家必须明白的是,抚养子女与赡养父母并不是对价交易,法律也不要求做到对等。正如法官所言,如果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如果子女一直未主张,则视为放弃,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此而丧失。2016年11月8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定期给付曾某生活费200元。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不只是冷冰冷的交易,更提倡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一句话,百善孝为先%e5%ad%9d%e9%a1%ba没有例外,没有折扣。愿天下父母都能够尽享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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