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度:1、共同财产制;2、分别财产制度;3、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共同财产制。那么那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上述第十七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针对上述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