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遗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和人民法院救助的规定。

遗弃是指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的行为。

在婚姻法中,关于抚养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就会使被抚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和损害。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提供救助。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其法律依据就是前面介绍的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关于这两条,婚姻法修正草案曾经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后来考虑到,虽然一般地说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等行为属于家庭纠纷,先由受害人提出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再提供救助较为妥当。但是,对于比较严重的侵害以及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地提供救助,既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又可以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因此最终按现在的写法对草案作出了修改。同时应当注意,公安机关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都要以受害人提出请求,要求处理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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