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怎么起诉离婚?需要做哪些准备?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交通的极大便利,人的活动范围急剧的扩大,人们就业、择偶的地域范围也无限的扩大,异地婚、异国婚变得非常普遍。随着这种变化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问题——当婚姻出现问题后,一方(多数是女方)一走了之、音讯全无,另一方无法联系对方,对方的亲属拒不告知下落,离婚因此变得非常困难。笔者多次碰到这样的咨询。下面简单介绍下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以及这类问题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一、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程序上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向自己的户口所在地或者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而无需到下落不明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配偶方户籍地与自己距离遥远、交通不便的原告来说,这无疑是大大的福音。
(二)诉讼文书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给被告。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过当面、邮寄、上门等方式进行送达,只能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者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不低于3个月,非涉外案件不低于60日。
(三)这类案件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此类案件采取缺席审理的形式审理。
相应的,由于被告方一般不到庭,法院对于证据的审核较一般的案件更为严格。原告方千万不能草草应对。
(五)财产分配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通常暂不处理。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法庭无法组织双方质证,难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案件事实。实践中,法院可能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将财产交由原告代管,或暂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由原告代为保管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往往将子女判给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子女在原告处,子女的抚养权自然归于原告。客观的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彻底的,将来下落不明一方出现后,可能还会发生诉讼。
二、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了解了此类案件的特别之处,对于原告来说,相应的要做一些特别准备,以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早日判决离婚。具体来说:
首先,原告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配偶下落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客观来说证明一个人下落不明是有难度的。这类证据通常有亲友的证言、村委会、乡镇政府、社区的证明,或者是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其次,原告应当尽可能详细准备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证据。
财产方面的证据尽可能提供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工商档案、银行交易记录等由权威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子女抚养方面的证据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子女学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下落不明的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务必形成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最终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关证据不能是孤证。尤其是原告提出婚姻破裂,不能只靠自己陈述,要举出确切、完整的证据。
再次,如果起诉时子女随原告方生活的,原告应当向法庭提供子女就学、生活方面的证据,让法官可以放心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这样也更便于法官早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