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下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案情】
2012年5月,张男因与妻子吴女因长期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女同意离婚,但吴女认为位于本市中山路的一套商品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分得四分之一份额,或者给自己80万元(房价四份之一)的补偿。法院审理后查明,中山路房屋属于张男父母的遗产,父母去世后,张男放弃了继承权,该房产已经全部由张男的姐姐一人继承,并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现中山路房屋归张男姐姐一人所有。
【争议焦点】
丈夫是否有权单方决定放弃继承?其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
张男认为:法定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法律允许法定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且并未规定放弃继承权需要经过配偶或其他人的同意。因此,中山路房产属于父母去世时遗留下来的遗产,自己有权单方放弃继承权,且无需经过妻子的同意。
吴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男放弃继承的行为,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张男仍然有权继承,张男应该继承的一半份额当中,自己应当分得一半。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张男的观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对继承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无权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或者以对方放弃继承侵害自己财产权为由请求赔偿。
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的第49条、第51条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笔者认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