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在房价进入高铁速度的时代,刚刚结婚的年轻人想自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有很多都是父母参与房屋的出资。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甚至还有一些父母是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给子女买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所有的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无一不希望子女的婚姻白头到老,但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却分走另一半父母用毕生积蓄购买的房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体现在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是这条规定却并没有解决现实中的很多问题,例如:现实中鲜见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即便是有这样的想法,如果真的表示出来了,估计没有几个家庭能安稳过日子了,不信任的氛围从准备购房时就已经产生,这样的婚姻想维系长久非常困难。还有,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婚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呢?是根据房产登记情况还是根据离婚时父母的证人证言?一旦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任何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斗,都是在争取利益最大化,肯定是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让父母证明或者陈述,犯难的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了。
从第三方的角度看过去,如果仅仅是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很有可能是参与出资的父母。几个月甚至是几周自己的家产就缩水了一半。这样的处理方式毫无疑问违背了父母出资时的初衷。基于上述多种原因,为了给法院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才制定了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把《物权法》和《婚姻法》进行了结合,即根据房屋产权的登记情况而进行赠与的认定,简单易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其实对此条规定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此条规定的重点不是解决房屋的确权问题,而是解决父母赠与对象的问题。就是说赠与给谁的问题。如果是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出资,毫无疑问,房屋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是父母出资一部分,夫妻出资一部分,那么这个房屋还是共同财产,只不过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可以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其他的部分是共同财产。
当然,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才视为是单方赠与,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不适用这样的条款,还是可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所以,出资的父母如果不想让自己子女吃亏,一定要让房产登记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而不参与出资的一方要注意了,一定要在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否则被起诉离婚时人财两空。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本案中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之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可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