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能分割共同财产吗?
【南京离婚律师】鉴于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去一般认为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由于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已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一方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或者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二奶、“第三者”,而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想离婚,或者让原告达不到离婚条件,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只能看着对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损害而无可奈何。身为律师我们注意到由于没有非常财产制的保护,使得某些当事人面临对方的严重财产侵权行为,只能提起离婚诉讼以求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如此一来实际上把当事人的一般婚姻家庭矛盾反而推向了离婚绝境,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与我国所倡导的促进婚姻和谐家庭稳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物权法》第9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如此一来,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物权法》相适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便有了重要的法理依据。当然您要明白,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将会在实践上引起混乱。为更具有实践指导性,避免在实践中对什么是“有重大理由”产生不同理解和歧义,有必要明确“有重大理由”的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在时间条件方面,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而言,发生此类诉讼最常见的时间段是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第二、在行为方式方面,夫妻一方需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三、在对外关系方面,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必须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另外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就财产问题先行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对此也给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