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请南京离婚律师帮助拟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书。婚姻法允许父母双方在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但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
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孩子有许多好处。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可以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父母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但是毕竟双方离婚后,客观条件完全不同,如若轮流抚养子女,对双方的空间、时间等方面的条件要求相对较高,至少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二、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事项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三、父母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反过来考虑,若有以下情况,不建议采取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
一、子女幼小,如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最好由母亲亲自抚育。
二、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三、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四、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五、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六、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由于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些影响。因此,建议轮流抚养双方最好协商制定抚养孩子的固定的标准(日常生活方面)与计划,轮换的频率不要过于频繁,时间间隔不宜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