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很多人看到这条,经常产生这样的疑问,感情是一个人主观的感受,是主观性非常强的问题,因做出判断的主体的不同而不同,法官是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呢?当事人又如何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了解下,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虽然感情问题是主观性的判断,但是主观性的东西也是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表现出来,法官审理案件正是根据客观的证据进行裁决的。所以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上,应当充分收集上述各类证据进行证明。
此外,我们还需要知道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标准。
最高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个问题上,规定了14种具体情形。具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方不同意生育子女,另一方难以接受的,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当事人在举证时,可以围绕上述“标准”进行举证,如果能够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离婚的。
另外我们还需要知道,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离婚主张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由原告负证明责任,如果原告提供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也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