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外面和一个女的同居两年多了,最近那个女的生了个小孩,不知道是男孩还是女孩。我老公竟然要把她带到他妈那里住,让他妈照顾!我是最后一个知道的,我每天上班忙死,回到家还好照顾孩子,根本没有发现他竟然和那个女人同居了两年多。我们肯定回不到从前了。律师,我怎样才能追究他们两个的重婚罪”。
这是我最近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当我告诉当事人,想要追究对方重婚罪很难,重婚罪判例屈指可数时,当事人情绪激动,无法接受这样的答案。
“我们国家不是一夫一妻制吗?难道在一起同居那么长时间孩子都有了还不构成重婚罪吗?难道国家对于这样的人就没有一点惩罚吗?”面对这样一连串的问题,我只能保持沉默,等待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
那么,法律对于重婚罪是怎么规定的呢?司法实务中对于重婚罪又是如何定性的呢?如何追究涉嫌重婚罪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规定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罪的构成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构成重婚罪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有配偶者又和第三者结婚的。二是,明知有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比较容易认定,也比较容易理解。
不过,现实中还常见一种婚姻状态: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呢?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出发,刑法也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构成重婚,我国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形态,因此不宜对刑法做扩大解释。所以,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重合的情况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重婚罪保护的法益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以及配偶的忠实权利。虽然事实婚姻在民法维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事实婚姻对法定婚姻的破坏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予以打击,所以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重合的情况也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解释方法存在断章取义的错误。
持有否定观点一方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认为法复[1994]10号文已经废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再有效。但是经分析可以发现,1994年最高法院法复[1994]1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虽然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号文废止,但是废止的原因是因为该规定援引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作废,且刑法已经对重婚罪作出规定,并非否定事实婚姻可能构成重婚罪。
查阅、分析人民法院2013年以后的判例后可以看到,事实上大量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被认定构成重婚罪,并判处实刑。这种认定无疑是与刑法规定的精神相符的,有利于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的。
二、重婚罪的量刑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其他罪名相比,重婚罪是轻罪。实务中,法院对于重婚罪轻判的更多,被判处缓刑的较多,甚至有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如此轻判,也难怪有人认为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名存实亡!
三、重婚罪不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
所谓“不告不理”,法律术语为“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规定,此类案件只有五类: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可见重换罪案件不属于不告不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于重婚案、遗弃案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