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赌丈夫欠下巨额赌债,法院判决属于个人债务!
【律师提示】一方欠下巨额赌债,离了婚还要替对方还债,真实没天理了!现实中这样的事情确实比较多见!很多人认为法律规定出了问题,将问题根源指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此口诛笔伐。其实,根源也许并不在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太复杂、举证难才是症结所在。对于受害一方,在知道对方的恶习后,应当留心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债务如何举证呢?且看本案。
【案情】周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经由判决离婚。
2007年5月,周某先后两次向其朋友汤某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嗣后,周某归还了3年的利息共3.6万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刘某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向汤某借款,有出具的 借条等为凭,且对于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在周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中周某也予以确认,周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因债务发生在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判决周某、刘某共同归还汤某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还提供了周某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汤某与周某一起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 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 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周某与汤某双方曾于2006年6月因共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认定汤某对周某有赌博恶习是明知 的,且汤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为周某个人借款,判决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其(原)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 (原)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的, 则应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原)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