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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判决男方给常年在家照顾子女、老人的女方12万元经济补偿。这个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是民法典生效后,判决支持比较高的金额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婚后全职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故杨某请求胡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分别财产制,还是采取共同财产制,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此前《婚姻法》规定,家务劳动补偿仅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民法典无疑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毕竟,绝大部分家庭都不会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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