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一词源于交通名词,后来该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即夫妻一方或双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行为。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而出轨无疑是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的,“被出轨”方往往遭受精神与物质双重伤害。
我国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保护“被出轨”的一方呢?
“被出轨”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证明呢?
婚内出轨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今天由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通过案例为大家解答上述疑问。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李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正是因为孙女士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明李先生出轨的录音、录像资料,李先生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才得以认定。
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责任,一旦有人违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轨”、“下车”不但要承受道德上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识不易,相守更难,最后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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