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无过错方怎样维护合法权益?听法官解说

婚内出轨过错赔偿

“出轨”一词源于交通名词,后来该词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即夫妻一方或双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行为。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而出轨无疑是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的,“被出轨”方往往遭受精神与物质双重伤害。

我国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保护“被出轨”的一方呢? 

“被出轨”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举证证明呢?

婚内出轨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今天由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通过案例为大家解答上述疑问。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李先生恋爱并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孙女士以李先生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孩子感受、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为证明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在庭审过程中孙女士提交了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定,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且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款,具体数额根据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为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李先生支付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一、民法典中关于保护“被出轨”一方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几项条件:(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如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孙女士作为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李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举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在婚内出轨案件中,无过错方应当对“被出轨”这一事实举证证明,例如:可以体现一方出轨的录音录像、一方出轨后书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此处应注意的是证据形式及来源应当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开房记录、执法机关的执法记录等由国家有关部门留存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本案中,正是因为孙女士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明李先生出轨的录音、录像资料,李先生在婚内出轨的事实才得以认定。

三、婚内出轨在离婚诉讼中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分界点,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等行为时,不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更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就规定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对“过错方”的上述行为举证证明往往是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佐证。另外,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法定责任,一旦有人违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轨”、“下车”不但要承受道德上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识不易,相守更难,最后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都能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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