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衡阳县宁顺花女士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综合分析官方通报、媒体采访等信息,可见案件事实大致如下:1988年出生的宁顺花女士,2016年经人介绍与陈定华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宁女士发现男方沉迷于赌博,未及办理酒席,就于当年12月2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四年里宁女士又向法院3次提起离婚诉讼均遭到法院驳回。为躲避男方,女方长期在广州务工,有家不能回。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离婚纠纷期间,男方曾对女方进行蹲点和跟随,对女方及其家人发出死亡威胁,将女方及其父亲、弟弟打伤,甚至打砸女方律师的车辆。关于双方的纠纷,当地派出所多次处理,对男方采取过行政拘留措施,当地村委会、妇联也多次介入调解无果。本案历时5年,女方起诉4次均被驳回。
媒体报道此案后,衡阳县法院官方通报了案件情况,法院认为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有强烈的和好意愿,在听取双方亲友和村干部的意见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驳回了宁女士的离婚请求。
律师根据媒体报道信息分析,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男方有赌博、家暴行为,双方分居五年时间,根据当时的《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微博的帖子发出来后,网友纷纷评论离婚太难?有许多网友纷纷诉说自己离婚的艰难经历,离婚难并不是个别现象。有网友甚至感慨,结婚是两个人的事,离婚却要先说服法院同意!
笔者对此深有体会,笔者代理的一个案子,原告第二次起诉到南京某区法院,被告同意离婚并表示原告有过错,法院却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请求!第三次起诉时,原告担心法院再次驳回离婚请求,选择以在财产方面让步换取调解。
衡阳宁顺花遭遇的离婚难,并不是法律有问题。《婚姻法》第32条、《民法典》第1079条均规定,有重婚、赌博、吸毒、家暴、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法院就不能充当“和事佬”,必须判决双方离婚。即便男方赌博的事实难以认定,宁顺花及其家人遭受家暴,以及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却并不难认定,法院仅凭男方不愿意离婚,就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似乎缺乏证据支撑。
既然不是立法的问题,那么问题一定出在了法律的适用上。根据笔者粗浅的办案体会,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生活是多姿多彩的,不同人的生活体验差别太大。同样是打一巴掌,有人认为“打是爱”,有人却认为应依据《反家暴法》认定为家暴。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直接道出了家事纠纷的审理难。即便是一方认为有存在“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其情节轻重、因果关系大小也需要借助法官的主观判断去认定。表面上看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了,实质上法官裁判时的压力也更大了。
2、举证难。
法律规定是抽象的,相比较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婚姻法》第32条、《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过于概括。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阐释。关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应当判决离婚的家庭暴力,还要具有一定的后果严重性,轻微的暴力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关于“与他人同居”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偶然性的婚外性行为达不到“应当判决离婚”的标准。再比如,关于赌博问题,法律规定赌博行为必须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才“应当判决离婚”。那么,问题就来了,证明“一定的伤害后果”“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屡教不改”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了。以上三种情形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几种过错情形。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社会普遍认为离婚难了,因为证明符合离婚条件的举证很难。
这可能是衡阳县法院多次判决宁顺花案不准离婚的原因之一。
3、法院案多人少,判决离婚工作量大。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案多人少成为常态。在强大的工作压力面前,如果判决离婚不但要审理是否存在过错、子女如何抚养问题,还要审理财产如何分割问题,而如果选择判决不准离婚就无需一一查明上述问题。判决不准离婚显然节省了大量的工作量。另外,因为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有很大的主观自由,判决不离婚不但更符合“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道德标准,还没有被改判的风险。因此法官选择判决不准离婚更省时、省力、省心。
4、由于缺乏保护法官安全的机制,对个别当事人可能走极端的个案,法官出于自身安全的顾虑,判决离婚的压力太大。
比起以上几点困难,这个困难并不常发生。但因为与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存在冲突,对这类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更容易引起社会质疑。2020年11月13日,由于不满离婚判决的结果,哈尔滨的吴德仁将审理其离婚案件的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官郝剑杀害。这起惨剧听起来骇人听闻,但是因为离婚纠纷,伤害、杀害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亲属,甚至案件法官、代理律师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职责,在其位必须谋其政。但是,法官也是普通人,不是神,有避免遭受伤害的权利。在判决离婚有现实存在的生命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苛求法官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虽然宁顺花案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但是由于男方的死亡威胁,在妇联、派出所、居委会介入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然选择判决不准离婚。
那么,法律拿这样的人没有办法吗?从国外法院的做法来看,在立法没有进一步规定避免法官受到伤害的办法,法官人身安全没有切实的保障措施之前,只能考验法官的智慧了。
当前,《民法典》已经生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一方起诉离婚被驳回,分居又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该条规定的条件非常具体、刚性,法院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相信这条新规定可以给“宁顺花案”画上一个句号,新的“宁顺花案”也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