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拒不履行判决交出孩子,法院判决构成犯罪

离婚案件中,有一种情况代理律师非常无奈: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将孩子控制起来,不让另一方当事人探视,法院却将孩子抚养权判给实际控制孩子的一方,哪怕控制孩子的一方并不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出现这种情况,多是因为法官从判决的可执行性考虑,担心如果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不实际控制孩子的一方最终无法执行,而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控制孩子的一方。

​如果从判决的可执行性考虑,这么判似乎符合法律,但是细究之下,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因为一方控制孩子的手段往往是出于父母的私心,并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法院判决之后,如果一方拒不交出子女,轻则可以采取司法处罚,如训诫、罚款、拘留等,重则可以按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入刑,只有判决得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减少为争夺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孩子的乱象。

不久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就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的庄某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庄某与王某于2017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之女小庄(4岁)由王某抚养。2018年8月,庄某将女儿接到自己家中后,未送还给王某。2018年10月,王某向长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将女儿交于自己抚养。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庄某拒不将孩子交于王某抚养。长清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先后对其采取罚款(未缴纳)、司法拘留措施(因身体原因未执行),庄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庄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庄某于4月27日将女儿交于王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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