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笔录下丈夫裸聊音频,想离婚被驳回,法院:侵犯丈夫隐私权

【案情简介】

2013年,西安的王女士与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男方起初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3、4天,后来回家次数减少,每次回家停留时间也变短,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回来后单独住一间,她发现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就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王女士说,她将录音笔连续在张某睡觉的房子里放了7天,每天晚上张某回来前她把录音笔放在床头柜里,早上其离开后她拿走录音笔回放寻找证据,“每次录音七八个小时,我白天基本上都边上班边听录音,还要给录音笔充电,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没什么内容,第七天晚上录到了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频。”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和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法院观点】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认为,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这样的婚姻实在没必要维系,没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

【张明明律师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表面上看,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查看其手机中的个人生活信息,更无权偷录他的“裸聊”信息。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夫妻之间的隐私权范围与其他人有很大的区别,隐私权的范围要狭窄的多,因为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甚至是性生活习惯都彼此知晓,夫妻双方也互相负有公开个人部分隐私的义务,例如向对方告知自己的收入、身体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当夫妻一方实施了婚外性行为,就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尽管这种行为一般被视为不道德,但是婚外性行为无疑给配偶造成了身心伤害,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财产权利当然有权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使用不违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例如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器材、录音设备等方式。如此收集的证据,由于仅仅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仅仅在法庭不公开审理时提供,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应当予以认定。综上,张明明律师认为,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否定存在男方婚外性行为适用法律不当。从当前司法实践看,这种在自己家中“偷拍”“偷录”的证据法院一般也是予以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