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夏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1日11时许,白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向夏某支付20万元。当日12时许,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白某返还5万元,并于次日,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5万元。剩余10万元,夏某未返还。上述款项,白某主张系夏某所借,要求偿还,故诉至法院。
夏某辩称:1、涉案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白某自愿转款,并非基于借贷意思表示,且白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转款属于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法定撤销情形;2、夏某没有向白某借款的需求,当日及次日双方互有转账,不符合一般借贷的交易习惯,款项是用于双方日常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夏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案涉金额为20万元,已经超出了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白某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有转账记录为证据,夏某认为系赠与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故对夏某的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另,夏某在收到20万元的当天及次日均有转回款项的行为,但其并不能准确说明该转款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某已经向夏某支付借款,夏某应当返还。
【法官释法】: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以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
而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接收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