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四大变化

近年来,随着家庭关系包括婚姻观念的一些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而针对这些变化,民法典草案对于婚姻家庭篇的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与2020年最终确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那么,婚姻家庭篇中《民法典》较《婚姻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变化一: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国家为了减少冲动、轻率离婚,《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的条例。在2021年1月正式实施后,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男女双方首先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在递交申请后,双方等待三十天,在这期间,一方反悔或者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3、在双方等待的三十天内,若双方都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那么,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4、若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上述流程来看,协议离婚的难度将加大,因为在这等待期内,当事人的想法很有可能产生变化,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该离婚登记就会被撤销。

变化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将其修改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不再是结婚的障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结婚,这也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变化三: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规定也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变化四:离婚补偿,扩大适用范围,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在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只有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离婚补偿。

但《民法典》删除了其限定性条件,在其实施后,离婚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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