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8日,上午到小区物业缴纳停车费,期间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电话,感谢我促成双方协议离婚。鼠年第一个离婚案圆满结案,心情大好!
2月4日,张律师接到女方父亲王先生的咨询电话,初步了解了案件信息。
因前夫无生育能力,女方与前夫协议离婚。2014年8月,女方经人介绍与男方在南京登记结婚。2016年9月,双方女儿出生。
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性格固执,在家里一些重要事情的决策上听不进其他人的意见,固执己见。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是采取逃避态度,一走了之。为此,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冷战。2018年底,因为一件琐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男方以方便上班为由在外租房居住,从此再没有回家。2019年5月起,女方主动与男方协商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是在房产的分割方面,双方发生了分歧。
双方共同居住的鼓楼区的房屋在婚前购买。当时女方家出资大半,男方出资少半,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久,男方出售了自己位于江宁区的一套婚前房屋,用售房款转给女方父母70万元,用于归还购买鼓楼区房屋的借款。男方认为,算上还给女方父母的70万元,其出资达到全部房款的70%,因此自己应当分得70%的房产,女方只能得到30%。女方认为自己应当得到35%。就因为这5%的差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经过仔细询问,张律师发现,男方婚后可能又购买了两套单身公寓,用于对外出租。
张律师认为,双方婚后居住的住房属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要求分割35%并不不多,男方婚后购买的房屋,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尽力争取。
3月14日,女方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张律师为女方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女方委托张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要求至少分得40%的房子。
按照惯例,张律师拨通了男方的电话,进行起诉前的调解工作。
电话中,张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为男方分析了案件,告知男方鼓楼区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原则上应当各分一半。如果男方同意在3月底前办理协议离婚,愿意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55万元,则女方只要求分得鼓楼区房产40%,女方放弃男方的其他财产的权利。并且告知男方,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将在2周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鼓楼房产的一半,并且要求分割男方江宁区的两套公寓房的一半。
起初,男方对于女方的“涨价”的要求一口回绝。但是在张律师的耐心说服之下, 男方也许意识到了女方开出的离婚条件比起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更有利于自己的,最终同意了女方的条件。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协议:鼓楼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房价60%的补偿,即175万元,扣除男方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55万元,女方离婚后3个月内向男方支付120万元补偿款。
疫情特殊时期,整个国家“闭关”1个多月。有趣的是,强制居家隔离并未缩小夫妻之间的距离,反而离婚的数量激增。南京市的婚姻登记预约饱满,虽然2020年3月4日复工,但预约离婚的登记排到了4月10日。这意味着,女方3月底登记离婚的愿望无法实现,前期辛苦的调解工作可能功亏一篑。
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张律师凭职业敏感意识到也许有人放弃预约,建议女方到婚姻登记处去看看。果然,工作人员告知,因为有部分预约者“爽约”,可以插队。
2020年3月27日上午,双方来到位于山西路的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顺利的办理了离婚登记。
当天下午,张律师接到女方父亲的感谢电话,周末心情大好。
意外的是,周六上午,张律师竟然接到男方的感谢电话。
原来男方接到张律师电话后,虽然不相信张律师的意见,但是觉得张律师分析案件的态度非常中肯,慎重起见还是咨询了其他婚姻律师,确认张律师给出的意见并无虚假,而且对比之后发现,女方的调解方案比诉讼更为有利,于是接受了张律师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