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离婚判决在香港如何执行?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政府签订了别行政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点击查看,该安排为国内区际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给出了具体意见。

根据上述《婚姻家庭案件安排》规定,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只要是指: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一、哪些法律文书属于香港认可的范围:

第二审判决、

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内地判决可以向香港哪些法院提出?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向香港申请执行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哪些判决不会被香港法院认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六、不服执行的裁定,该怎么办?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延伸阅读:香港婚姻家庭法律文书如何在内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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