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项安排为支柱的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新模式
2017-06-30 10:27: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淼 刘静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先后签署了五项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初步形成颇具特色的中国区际司法合作制度体系。两地法律人以五项安排为支柱、以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积极探索出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这一模式,充分体现了两地对彼此法律制度的尊重和司法的信任。二十年来,两地法院依据这些安排,并各自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共办理了司法协助案件2万余件,有效地维护了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两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给两地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
两地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回归前,内地向香港境内当事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主要通过《海牙送达公约》、外交途径、“粤港协议”、邮寄、诉讼代理人、公告等方式送达。上述方式中,有的程序十分繁琐,有的适用范围有限,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文书送达问题,因此,送达难成为内地法院审理涉港案件的主要障碍。
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尽快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建立起高效、便捷的送达机制,及时完成涉港案件的审理?这成为香港回归后内地司法界乃至普通百姓十分关心的问题。
199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解决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之间如何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问题。根据这一安排,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进行。送达的司法文书类型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生效法律文书等。送达程序依送达地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时间限制在两个月内。
《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是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司法协助方面签署的第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改变了香港回归前两地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不便和送达周期长、效率低的状况,为及时、公正解决互涉纠纷提供了有效保障。安排的签署和实施,体现了两地法院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标志着“一国两制”方针在司法协助领域得到落实,对促进和加强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有重要意义。
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香港回归以前,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58年签署的《纽约公约》。多年来,虽执行情况良好,但香港回归后,这项事务已经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司法协助有本质的区别,两地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不应再适用《纽约公约》。
香港回归后的一段时间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一时处于停滞状态,这使内地、香港一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公司以及外商感到不便。
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它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在两地建立起方便、快捷的执行仲裁裁决新机制,对于保证商务交易公平以及降低违约可能性,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内地与香港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安排体现了“一国两制”下不同司法区之间在仲裁领域的高度协调与协助,成为商事主体选择在内地或香港仲裁的重要原因,巩固了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也为全面深化两地合作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适用和完善将更加体现内地对香港的后盾支持作用,促进香港巩固争端解决中心地位,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香港回归以前,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没有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尽管取得了债权,但是如果想在另一地实现债权,就不得不在另一地重新起诉,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香港回归后,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区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突显。
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根据本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对方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生效判决。
《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能够在另一地得到实现,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判决的效力。《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消除了投资方对诉讼与执行相脱节的疑虑,增强了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
两地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香港回归之后,随着两地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经贸合作更加密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互涉案件不断增多,于是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对相互协助取证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2016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委托取证安排》)。《相互委托取证安排》规定了适用范围、联络机关、办理程序等事项,为两地开展相互委托取证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今后,两地互涉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
《相互委托取证安排》的签署,是如期落实《会谈纪要》(即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应邀访港期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的《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就商谈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会谈纪要》)第一步目标的重大成果,亦是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停滞十年后的重大突破,开启了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新篇章,为重启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创造了良好开局,为最终实现“三步走”总体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相互委托取证安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两地互涉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密切两地司法合作,有利于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有利于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基。重视婚姻和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两地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两地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万余宗,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
过去,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这既严重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婚姻家事安排》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具体、明确的规定。安排吸收了两地家事改革的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进一步增进两地司法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