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而放弃全部财产“假离婚”,能躲得掉吗?

假离婚躲债       实践中有很多夫妻因为债台高筑或者为了转移财产等原因,夫妻双方进行协议离婚, 并将财产全部约定为某一方所有,试图逃避偿还债务,这样可行吗?其实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可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条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债务如何约定,债权人提起诉讼仍然有权将双方当事人都起诉到法院,双方都是被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不论夫妻一方是否知情,只要债权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他曾借款,夫妻双方都有连带承担的义务。

如果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是因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由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进行处理,但关于债务分割的处理并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双方之间的关于债务的约定或者法院的裁判仅仅在双方当事人内部生效,对外特别是对债权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将双方当事人都列为被告,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任何一方也有义务偿付欠款,但偿还债务的一方可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清偿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所以,靠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试图逃避债务是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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