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姜某经媒人介绍与彭某相识,并于2013年5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且彭某经常赌博并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诸多外债,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姜某无法忍受要求与彭某离婚,并表示不承担彭某的债务。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一方对于不知情的债务是否有义务归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只要能举证自己对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对方债务确实不知情,则没有义务作为共同债务让双方承担。因为作为债权人在夫妻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方签字,本身便剥夺了一方的知情权,这是不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以下几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债务同时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而在离婚的时候,不能说一方不知道对方所欠的有债务,就不用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最后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对于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及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本案中,如果原告能举证存在这几种情况中的一种,比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本案中的姜某主要因为彭某赌博、酗酒而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大部分外债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欠下,多为赌博之债,对此,如果只以知情不知情来判断,未免太过于主观,此种问题在民间为常见问题,因此,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丹|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