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途径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自取得离婚证之时解除;二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判决,婚姻关系自取得离婚证之时终止。
此两种方式只能取其一,非此即彼。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上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另一方只能选择到法院进行诉讼了。
相比较而言,协议离婚有着诉讼离婚不可比拟的优点:
1、经济成本低、时间短。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经过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当场可以办理完毕并拿到离婚证书,而诉讼程序,短则1、2个月,多则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2、思想折磨少。诉讼离婚,时间比较长,双方针锋相对,争议大。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结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思想压力自然就会很大。
3、隐私保密性好。由于协议离婚只需要夫妻两个人去办理,而不像诉讼程序还要开庭审理,因此个个隐私的保护就会更好。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协议离婚也是如此,虽然其经济、快捷的优点显著,但是任何会有一些缺陷的存在,主要体现在:
1、即使离婚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也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这样有可能会让双方陷入一次诉讼。
2、由于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
可能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理解片面,可能由于文字表述存有歧义,或者由于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设了圈套,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有些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甚至不允许当事人用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只能按他们规定的协议格式写,甚至在篇幅和字数上还有限制。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导致由于离婚协议书文书表述的问题而引发矛盾或者诉讼。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并不能像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那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一方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判决对方履行相关义务后,胜诉后对方不履行的话,原告还要再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