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提示】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保更2号
申请复议人:何雪保,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孟岚,女,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苏0113民保令8号人身安全保护令。何雪保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复议,(2018)苏0113民保令8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何雪保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雪保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赵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