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者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律师说法】本案系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家暴行为,不直接抚养方起诉变更抚养权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家暴具有代际传递和习得性,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避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角度,不宜由施暴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案中,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变更抚养权诉讼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吴某某关于变更林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真正实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某某(12周岁)是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标的婚生儿子。吴某某与林某标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儿子林某某由被申请人林某标携带抚养。因林某某向吴某某反映林某标对其频繁打骂,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确认儿子林某某由其抚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法院征询林某某本人的意见时,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发生了变化,法院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于同年9月7日安排心理辅导师给林某某做沙盘心理评估和辅导,同时通知了吴某某和林某标双方到场。原告吴某某和被告林某标在法院心理辅导室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双方(家属)打斗,林某标一方将吴某某一方家属打伤。申请人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另,根据心理医院出具的《心理评估档案》显示,孩子展现了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强烈希望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对申请人林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林某标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林某某暂由吴某某携带抚养。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