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马某某在厕所内产子后就地遗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仍拒不认子,更不承担抚养义务,海淀区民政局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遂作为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依法为被遗弃的男婴另行指定监护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该案系北京市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亲生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2017年4月,一名清洁工人在海淀区某停车场厕所打扫卫生时,发现女厕所一个坑位里有一名男婴,遂报警。警察到场后立即将男婴送往医院,男婴被诊断患有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通过对案发现场血迹和现场院内所有女性血样采集并进行DNA对比后,认定马某某为弃婴的生物学母亲,也是遗弃男婴的犯罪嫌疑人。但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马某某声称自己未曾怀孕,拒不承认产子并遗弃一事。
海淀区民政局认为,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海淀区民政局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作为被遗弃男婴的母亲,将其生于厕所内,随后不顾新生儿安危,自行离开,致使被遗弃男婴身染多种疾病,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严重损害被遗弃男婴的身心健康。鉴于马某某的行为经依法审判已构成遗弃罪,符合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法院对申请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遗弃男婴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经查,被遗弃男婴寄养在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期间,该院已通过合法程序公告寻找被遗弃男婴家长,但被遗弃男婴的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均未按期认领被遗弃男婴。本案审理期间,法院虽已联系到被遗弃男婴的外祖父母,但二人均表示无能力,也不愿抚养被遗弃男婴。现已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适合担任被遗弃男婴的监护人。考虑本市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被遗弃男婴户籍登记所在地,对被遗弃男婴的未来生活、学习管理更具优势,更有利于被遗弃男婴日后权益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被遗弃男婴的年龄、健康状况、目前生活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法院指定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该男婴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转自北京法院网,作者宋小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