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情】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年1月出生,由韩花与王亚东共同抚养,王亚东在为王寒申报户口登记时载明二人为父子关系。2006年以后,韩花与王亚东产生矛盾不再同居生活。2010年3月,王寒以王亚东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鉴于王亚东矢口否认王寒是其儿子,韩花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王亚东坚持拒绝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亚东和韩花在离婚后同居期间生育了王寒,王亚东否认与王寒有亲子关系,但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王亚东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王亚东与王寒有父子关系。遂判决王亚东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600元,至王寒独立生活为止。
【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