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卖房协议房主突然离世 继承人不愿履约 法院:继承遗产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房屋所有人生前出售自有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却突然离世。孰料,已故房主的继承人却不愿履行先前的卖房合同,并就此引发了一宗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2016年初,张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挂牌待售。王姓夫妇遂通过中介联系到张老先生看房。之后,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王姓夫妇和张老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对房屋总价、房款支付时间、交房过户日期等细节作了约定,王姓夫妇也按时支付了定金。
其后数天,张老先生与王姓夫妇又在中介安排下签订了网签版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王姓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38万元,因临近春节,王姓夫妇还需要申请贷款支付尾款,故双方经商议决定在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尾款。
熟料,就在2016年春节前,张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由于张老先生的父母、妻子早已过世,张老先生此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其儿子张先生便成了他的法定继承人。
春节过后,张先生联系王姓夫妇并告知他们:因父亲张老先生过世,现在房屋产权已经由自己继承所有,所以他拒绝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王姓夫妇得知情况后,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和交付手续。
【以案说法】
松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未对债务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债的产生一般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债务当然不仅仅指金钱债务,也包括非金钱债务。因此张先生作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张老先生生前的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张老先生的继承人即张先生必须继续履行原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姓夫妇并配合办理过户。王姓夫妇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尾款以及承担相应的税费。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法院网,案例撰写:松江区法院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