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儿子便不给抚养费?上海宝山法院采取“信用惩戒”促双方主动履行义务

【律师提示】在涉及子女教育权、抚养权、父母老人常回家看看赡养权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其利益受损更为可怕。

肖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因为有儿子,两人间的纠葛却无法像婚姻一样结束得很彻底。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由肖女士扶养,张先生每月有探视的权利。然而,当张先生准备探视时,肖女士却不让他见儿子,见不到儿子,张先生便不给抚养费。为此,双方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探视权与抚养费纠纷。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肖女士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信用惩戒两年,使肖女士因忌惮持续的信用惩戒而积极履行探视权义务,而张先生也再未拖欠抚养费。

2011年,肖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参加了一个相亲活动,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1月,肖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2013年4月,两人生下了儿子小北。小北的出生,让肖女士与张先生原本就处于磨合期的生活增加了不少波澜,夫妻俩吵闹不断。虽然肖女士与张先生都初为人父母,但在照顾小孩方面都有自己的理念,两人意见常发生分歧。一开始两人只是因为一些琐事小吵小闹、各自生气,慢慢地,小吵小闹演变成大吵大闹、互不相让,甚至发展到摔盘子、砸桌子、互相推搡的地步。

2013年5月,还在坐月子的肖女士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过宝山法院调解,夫妻俩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小北随肖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至小北年满18周岁止。在探视方面,肖女士与张先生做了比较详细的约定:张先生每月探视儿子一次,具体为每月的第一周周六中午12时至肖女士住处接儿子,探视完毕后于当日下午4时前将儿子送回肖女士住处。

离婚后,调解书也生效了,但这份协议履行得并不顺利,张先生没能如愿探视到儿子,肖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儿子与张先生见面。2013年6月,张先生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在张先生申请探视权执行后不久,肖女士也向宝山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肖女士说,张先生一直没给儿子抚养费,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   一轮又一轮探视权与抚养费纠纷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打算先将双方约至法院,共同面对问题,以便“对症下药”解决矛盾。

令执行法官没想到的是,肖女士与张先生刚坐下没多久,就争吵了起来。“我绝不会再让你见到儿子的!”肖女士冲张先生大吼。“那你就别想要抚养费!”张先生也很生气。

原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积攒的矛盾一直都未得到解决,两人相见竟似“仇人”,肖女士不想和张先生再有任何瓜葛,认为探视行为会影响到儿子的成长。

见到这一幕,执行法官只好将两人分开单独谈话。然而,不管执行法官怎么劝解,肖女士始终不肯让张先生探视儿子,张先生也明确表示见不到儿子便不付抚养费,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2013年7月,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肖女士终于同意在法官的陪同下,让张先生在宝山法院探视孩子,而张先生也答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本以为案件至此已圆满结束,然而,三个月后,张先生再次来到了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我前妻不让我见孩子,我已经连续两个月没见到儿子了。”张先生有些焦虑。

2013年11月第一周的周六,执行法官陪同张先生前往肖女士的住处,希望探视孩子。执行法官多次敲门告知身份、拨打电话后,肖女士才打开了门,张先生也终于再一次见到了儿子。

后来,张先生多次至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探视权执行,而肖女士也多次前往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扶养费执行。从2013年至2017年,短短4年间,双方就儿子的探视权与抚养费纠纷的执行案件竟多达数十件,而面对周而复始的纠纷,执行法官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持续信用惩戒   双方主动履行各自义务

“法官,我又见不到我儿子了,我前妻的电话号码和房子都换掉了,我找不到他们。”2017年11月,张先生再次来到宝山法院申请执行探视权。

再次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陪同张先生前往肖女士之前的住所,发现正如张先生所说,肖女士已搬离了此处,而拨打肖女士电话时,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后来,执行法官虽然联系上了肖女士,但肖女士依旧拒绝张先生探视儿子,且态度恶劣,想方设法阻碍执行。

鉴于此,执行法官决定依据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 将肖女士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年。

2018年1月,肖女士来到宝山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要求执行法官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鉴于肖女士多次失信,且多次采用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执行法官未对其失信惩戒予以解除。

2018年3月,肖女士再次来到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抚养费执行,并表示自己现在每月都配合张先生探视,希望早日能解除“失信”身份。而张先生在听说肖女士将被信用惩戒2年时,主动支付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

目前,肖女士与张先生每个月均能主动履行双方的调解协议,这起跨越多年的探视权与抚养费纠纷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对探视权的执行,持续信用惩戒意义重大

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始终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这类案件多由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冲突激烈,当事人具有年纪轻、性格偏执等特点,又因行为类案件的特殊性,强制执行难度大,抑或执行完毕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又继续阻碍探视,因此该类问题就像“牛皮癣”极易复发,造成矛盾的同时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就是一起跨越5年、反复申请执行的典型案例。最终,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2年,使得母亲因忌惮持续的信用惩戒带来的不便而积极履行探视权义务,孩子父亲也再未拖欠抚养费。

事实上,在涉及子女教育权、抚养权、父母老人常回家看看赡养权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比其利益受损更为可怕。如果仅是开展说服、教育,作用往往有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持续性地信用惩戒,无疑是解决类似问题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不仅有助于遏制失信行为蔓延,而且对丰富现代诚信内涵和弘扬社会诚信、法制诚信,意义深远。

上海宝山法院 龙梦灵 上海法治报 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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