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经常有女性当事人问我,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对此,笔者以自己承办的一个案件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件情况】

2014年3月,沈先生与陈女士经亲戚介绍认识,恋爱半年后登记结婚。2016年10月,双方的女儿出生。女方在月子期间患上了产后抑郁症,加上没有母乳喂养孩子,女方非常焦虑,夫妻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女儿满月之后,女方即独自回到娘家居住,女儿随男方生活。从此,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7月,女方对男方漠不关心的态度感到绝望,于是向男方提出离婚。男方也对女方不关心孩子的态度感到不满,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同意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最大的分歧在于女方嫁妆的归属。结婚时,女方父母为其陪嫁了总重量108克的金首饰13件,一套价值约4万元的床上用品,还有一辆价值18万余元的别克君威轿车。女方回娘家时,金首饰并未随身携带,床上用品也存放在男方的房子里。君威轿车登记在男方名下,一直由男方使用,女方回娘家后,男方觉得君威的养车成本太高,便将该车出售得款10万元。

女方认为嫁妆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归其所有,但是男方认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全部返还。由于分歧太大,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女方遂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观点分歧】

关于陈某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属于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单方赠与,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女方父母赠予嫁妆也是为了女儿今后的生活能过的更好,所以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予双方的,否则应视为对自己女儿的单方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嫁妆是用于女儿及女婿双方今后的共同生活,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应当根据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认定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嫁妆一般是指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房子、车子、家具、衣被、首饰等生活用品。在不同的地区,婚嫁的风俗差距较大,尤其体现在彩礼和嫁妆方面。彩礼问题笔者已经做过分析,不再赘述。关于嫁妆,女方父母出于为了女儿婚后可以生活得更好,或让女儿婚后在男家获得更高的地位等目的,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嫁妆在法律上应属于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于情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施的行为。故笔者认为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故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些日常家用物品,如空调、冰箱、床上用品等,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之用,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产的赠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应根据登记的产权人判断女方父母赠与的对象,但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应包含了女方父母赠与自己女儿的意思表示。若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因某些原因仅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该登记行为应视为女方父母做出了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陪嫁的车辆,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就只能作为判断赠与意思表示的因素之一,还应重点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例如,车辆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女方没有驾照,平时车辆由男方驾驶,用于共同生活之用,则该车辆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赠与双方的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原因是否由于一方的过错所致等因素,适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分割。

【承办结果】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从调解次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三、男方在3日内将女方的13件金首饰以及床上用品返还给女方;四、出售君威轿车所得的10万元,4万元归男方所有,6万元归女方所有,结婚时收取的礼金12万元,男女双方各得一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3日内,男方给付女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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