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规定限制了男方在女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提出离婚的权利,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在该特殊期限内,妇女身体比较虚弱,在生理和心理上有一定负担;胎儿和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需要精心的护理和照顾,在此期限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是为了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既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胎、婴儿的健康发育和成长。如果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视为其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
当然,也并非绝对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如果绝对不让男方起诉离婚,势必造成在保护女方权益的同时,剥夺了男方的相应权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此34条还规定了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时,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何为必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按通常理解,就是在女方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为男方起诉离婚的必要前提。女方存在过错,即为女方的行为丧失了法律对其特别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二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三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是女方在该特殊期限内下落不明的,女方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等等,上述情况,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男子李某偷偷进行亲子鉴定得知女儿不是亲生后,愤怒的向仍在哺乳期内的妻子张某提出了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张某和李某自愿离婚,张某赔偿李某14.5万元。
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张某育有一女。李某回忆,自与妻子相识后,双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张某拒绝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触,甚至连普通的牵手都拒绝。由此,李某对女儿的血缘产生了怀疑。
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张某不认可李某的私自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意是对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到李某婚前给了张某大额彩礼,并给付张某数量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用,同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