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应当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父母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只有在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准予变更。本案虽然女方在离婚后丧失了生育能力,如果能够将女儿带在身边抚养可以满足女方在儿女亲情方面的需要,但是如此一来必然改变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子女需要一定的时间去适应这种变化,因而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朱某与冯某于2000年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大女儿便出生了,2010年小女儿也来到这个家庭。然而朱某与冯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间久了,感情就变淡了。2014年,两人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为冯某抚养条件受限,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都由爸爸朱某抚养。2015年,冯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继续由朱某抚养。
2016年冯某再婚,不想却发现自己身体出了问题,无法再生育了。于是,冯某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变更次女的抚养权。朱某庭审答辩时称,孩子的抚养权是当时离婚时便约定好的,即使现在冯某的经济条件允许了,自己也不会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于冯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单从冯某作为母亲的角度来看,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而且也是合情合理,毕竟冯某也是孩子的母亲,但法院为何驳回了冯某的诉请呢?难道是法院不近人情?
对此,溧水法院认为,关于变更抚养关系裁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立足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非基于父母的切身感受。此案中,冯某作为母亲,身边无儿女陪伴,且爱女心切,从其两次的诉讼当中能够体会。但自冯某与朱某离婚以后,两个女儿一直随父亲朱某共同生活,如变更次女由冯某抚养,既改变了现有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拆散了一起长大的姐妹,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请。
通讯员 溧法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本文案例转自新浪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