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便不断提起诉讼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当事人再起诉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当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最好在有关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写明:“将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就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可以在执行程序解决,而不必再立新案进行审理。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