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59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能否证明债务成立?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尤其是债务)的举证存在很大困难。由于中国人传统的习俗及生活习惯,民间的借贷关系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也不存在借据等实物证据。一旦夫妻一方不认可该项债务,另一方所举出的亲朋好友出具的证言在法庭上被认可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必须再佐以其他证据,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法院对此问题作出的认定是否正确,则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