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权威解读No.48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是否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因房屋原来属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比较强烈的福利色彩,其购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对于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债权处理较为适宜。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