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利用录音、录像等证据?

问: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利用录音、录像等证据?

答: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1.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2.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对第三人的人身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

3.在自己家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第三人家中,则不具备合法性。

4.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而在公共场合获取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