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45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如何,能不能撤销假的离婚登记?

问:对假离婚应如何处理?

答: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出现矛盾后,一方甚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离婚调解书。对于这种假离婚纠纷,笔者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应该十分清楚其法律后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不存在一方受对方或者第三人欺诈、胁迫的问题。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要求撤 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79年就对假离婚问题有过复函:“从法律上说,张某某与陈某某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某某与朱某某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某某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某某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某某与朱某某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某某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某某与张某某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