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夫或妻一方搬离居所形成的事实分居,而在此期间内,如双方又有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
答: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实上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即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在这个问题的认定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因为《婚姻法》中本身就对分居的客观标准没有界定。但从分居的一般意义而言,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的很明确:“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