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婚前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自然增值100万元,其用该200万元又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产生的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用卖房的钱又购入一套房子,此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一方买的房子是用来自住,不宜认定为投资行为,离婚时产生的增值部分不能按照投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买房的目的是投资经营,甚至属于专职的“炒房客”,婚后又购置房产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投资行为,所得收益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