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是标题党。南京离婚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事业务多年,处理多起涉及无性婚姻的离婚案件,尽管在离婚理由里面“无性婚姻”所占比例不大,其中女性因此提出离婚的情况比较多,占绝大多数。
由于性这个问题难以启齿,很多当事人将这个问题深深的埋藏在心中,压抑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才不得以提出离婚。甚至在与离婚律师接触之初都不愿意说出离婚的真正的原因在此。故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无性婚姻是否更容易判决离婚。
一、法律上对于“无性婚姻”的认定
“无性婚姻”是一种大众的通俗说法,非不是专门的法律上概念。对于无性婚姻,法律上的规范非常少。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提到,“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的,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但限于制定司法解释时社会环境的原因,该条只讲无性婚姻限制在“生理”上的无性婚姻,事实上还有一种更常见的无性婚姻是“心理”上的无性婚姻,即因为性取向、性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生理上能性行为却不愿意过夫妻生活的情况。
有法律人士认为,性爱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法律认可的性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夫妻配偶之间,上述司法解释将“无性婚姻”限定在因生理缺陷造成的,那么因其他状况而被迫接受无性婚姻的一方来说,即是强迫他(她)接受不能过性生活的事实,这无疑是对其基本权利的剥夺。故对于因生理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无性婚姻案件,都应参照适用以上条款。即便是两地分居、工作劳累等原因也不应成为无性婚姻的挡箭牌。
二、一方没有性功能是否构成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在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特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从以上规定来看,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并不包含在禁止结婚的范围内。实际上,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婚姻的禁止性条款应作宽松的规定,除非侵犯了公序良俗,否则不应加以禁止。在此情况下,1980年《婚姻法》对此未加以限制。由此可以看出,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该类案件不能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途径加以解决,而只能通过离婚之诉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无性婚姻”离婚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无效婚姻”的事实
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无性婚姻”的事实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第三人难以知晓,故在举证上会有一定困难。一般来说,途径有如下几种:一种是通过对方的几次就医诊疗记录,这是比较有证明力的证据。另一种则是通过自身取证,如“处女膜”还完整,即为自己验明正身。再者,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谈话、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长期没有性生活,这也是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
(2)生理上的无性婚姻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本问题的表述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故在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应排除偶然发生的,或者可以治愈的。但是,什么叫做难以治愈的,如何证明是难以治愈的又是非常不明确。
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求当事人直接举证证明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病症或生理缺陷难以治愈的是非常困难的。法律人不能强人所难,否则等于剥夺了当事人胜诉的权利。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该问题加以证明的,应当视为已对法律上要求的“难以治愈”进行了说明。第一种方式是提供相关医疗期刊上的文章,若文章上认为与本案有一样的病症,是难以治愈的,则主张一方应已完成了举证责任。第二种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对方经过长时间治疗仍未好转或治愈的诊疗记录,也应当视为完成了举证工作。
(3)心理上的无性婚姻,一方经过多次与对方沟通,对方仍然拒绝性生活的,或者对于自身的请求不予以回应,也不说明理由,又不愿意就此问题进行沟通改善的。如此可以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难以修复。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不准许离婚,似乎不近人性了。
总而言之,以“无性婚姻”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还是在于证据,能否取到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虽然取证比较困难,但是反过来看,以笔者代理的案件为例,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在“无性婚姻”的情况,往往对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会比较容易“放手”,容易达成调解方案,离婚诉讼不会久拖不决。
四、无性婚姻的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的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拒绝性生活、性冷淡是一种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应当给予赔偿。也有人认为不能性行为的一方,尤其是生理上有问题的一方,在婚前存在隐瞒和欺骗,是一种骗婚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很遗憾,无论何种原因,因无性婚姻提出赔偿是难以实现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无性婚姻这种情形,立法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界对其是否属于另一种类型的“家庭暴力”也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类似的诉讼案例,但尚未有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因此,虽然律师也认为这种情况于情于理都应当获得赔偿;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你的赔偿请求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