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提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后,通过订立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可以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原来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
下文就是笔者拟定的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供您参考。
夫妻财产协议书
女方: ,身份证号码: 。
男方: ,身份证号码: 。
鉴于双方的婚姻现状,为了增进夫妻感情,避免婚姻为金钱所累,经过双方充分考虑,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做以下约定,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位于南京市区 路 花园 室(此处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房屋一套,系女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现登记在女方名下。该房屋及房屋内装修家电全部归女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所有权。
二、如果上述房屋遇到行政征收(拆迁),则由女方与相关部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所得的补偿、安置房等全部征收补偿全部归女方所有,甲方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三、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未因家庭生活对外借债,如果有债务,由举债人偿还。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应通知对方,除非经过对方同意,否则由举债人偿还。
四、本协议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自愿签订,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有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