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五个常见问题

1、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红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该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对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补充解释,将一方凭其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海高院在其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解答中更进一步对该收益的内涵做出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能否直接分割?

律师解答: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账户下的现金所有权属于公司,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属即发生改变,公司对该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仅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存续期间,无论属于自然增值还是经营所得,公司名下包括增值部分的资产均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3、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对于此类股权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②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③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没有对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各半持有股份;

④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4、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协议约定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开办的合伙制企业中的股权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并不当然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第1或第4种情形发生时,夫妻之间的转让约定才有效,接受股份一方可凭该协议成为企业合伙人。

律师建议,为了保障接受股份一方的利益,应在离婚协议中对转让无效情形下的补偿方式作出约定。

5、经工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且股权比例男方为80%,女方为20%,双方离婚时,该股权比例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对财产归属及分割的约定?

律师解答: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是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因此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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